而且这家公司要么是和本地相关领导有关系,要么就是和即将开发这个区域的开发商有关系。
虽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也就是禁止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进拆迁活动中。
但规定是规定,开发商参与强拆的事也不是一天两天了。
很简单的道理,地块开发商已经买了,但是只要一天不拆迁,那一天就不能开工,都是白花花的银子啊。
那种情况下,如果要起诉,就得先找这个公司了。
大山县要合法强拆,所以才把孙伟涛弄成了妨害公务罪。
虽然是城管的临时工,但临时工在这个时候代表的就是相关部门。
当然,你如果把正在辅助执法的辅警给打了,那就是妨害公务罪了……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你应该起诉城管大队呢?
当然不是了,人家城管部门只是配合工作的,你可以理解为那个背后的房屋征收部门把现场拆迁的这个活委托给城管部门来执行。
如果去告城管部门,那依旧是驳回。
当时现场肯定不止城管一家,其他那些部门也会有人在,甚至公安机关都可能在场。
而这些单位都不能成为被告。
至于真实的被告,周云已经在查了,什么东西可以作为直接证据,让对方无法否认呢,那就是当初法院做出的裁定书。
法院的裁定书上面一定会有一个申请单位,这是必定的!
因为法院你可以把它看做是一个陀螺,陀螺自己是不会转的,必须得有人上去抽一鞭子才会转。
它不可能平白无故就自己下一个裁定。
而这个申请强制执行的单位,才是真正的做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这东西并不好查,主要是已经过去两年了,周云也不确定当地法院是不是把那些公告给删了。
像是这类型的裁定,一般都是要在官网进行公告的。
一路回到酒店,周云再次开始查了起来,当然他同样是两手准备,如果这边实在查不到,就让孙建设那边拿着身份证去当地法院申请调取。
这种相关人员是可以申请调取的。
万幸的是,到了晚上的时候周云查到了,法院这边没有删。
裁定书上写的很清楚,提起申请的是大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这又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一般各地都会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一些专门的办公室,比如这个,我们都叫它“拆迁办”。